风险社会视域下产品犯罪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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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燕兵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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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
  • 产品犯罪
  • 风险社会
  • 社会危害
  • 犯罪预防
  • 法律规制
  • 公共安全
  • 消费者权益
  • 行为规范
  • 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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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13393
版次:1
商品编码:12258834
包装:平装
开本:16
出版时间:2017-10-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64
字数:25300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风险社会视域下产品犯罪的刑法规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风险社会视域下的产品犯罪概述,坚守与突破;风险社会中的刑法面貌,比较与借鉴;域外产品犯罪概览,沿革与变迁;产品犯罪的归责原理,理论与实践;产品犯罪的个案分析。

作者简介

郝艳兵,男,1983年生,河南济源人,刑法学博士。2001年9月至2005年7月就读于北京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9月至2008年7月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9月至2011年7月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出版专著《风险刑法:以危险犯为中心的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适用论》(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并在《中国刑事法杂志》《刑事法评论》《光明日报》《检察日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各一项,参与多项课题。

目录

第一章 风险社会视域下的产品犯罪概述
第一节 产品的概念与范围
 一、产品的概念
 二、我国现行立法上“产品”概念的解析
 三、我国刑法中的“产品”范围的检视
第二节 我国产品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
 一、产品犯罪的立法沿革
 二、对我国产品犯罪立法沿革的分析
第三节 风险社会下产品犯罪的特点
 一、产品犯罪问题涉及范围广、介入生活深
 二、不明的和不可控的产品风险大量产生
 三、产品风险在产业链中累积而责任在产业链中分散
 四、产品风险监管困难,效果有限
第四节 风险社会下产品犯罪的成因
 一、产品犯罪难以被察觉
 二、产品安全的界定受多方利益主体博弈结果的影响
 三、信息不对称也是产品风险日益严重的重要原因
 四、全球化使得产品风险在全球蔓延
 五、产品安全的多重性使得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产品
供给的影响
第五节 风险社会下产品犯罪对传统刑法的挑战
 一、刑法价值观的调整
 二、法益理论的变迁
 三、刑事归责的重构
第二章 坚守与突破:风险社会中的刑法面貌
第一节 风险刑法的产生根据:虚妄的前提还是真实的存在
 一、对风险刑法理论根据的批评
 二、对批评的回应
 三、风险社会的风险:刑法应否调整、能否调整
 四、风险刑法的产生根据:风险催生出的安全需求
第二节 风险刑法的立场选择:法益侵害还是规范违反
 一、危害性原则的消解与法益论的困境
 二、危害性原则的重构与法益论的出路
 三、风险刑法的立场选择
第三节 风险刑法的不法内涵:结果无价值论还是行为
无价值论
 一、不法的多元化走向
 二、刑法中的“人像”变迁与人的不法理论
第四节 风险刑法的罪责基础:规范责任论还是功能责任论
 一、罪责的功能化
 二、罪责的客观化
第五节 风险刑法的犯罪类型
第六节 结语
第三章 比较与借鉴: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产品犯罪概览
第一节 英国产品犯罪概述
 一、处罚根据问题
 二、产品范围问题
 三、相关罪名介绍
 四、前置性措施介绍
 五、其他规定介绍
第二节 美国产品犯罪概述
 一、美国产品犯罪的罪名概览
 二、美国产品犯罪的立法特征评析
第三节 德国产品犯罪概述
 一、德国产品犯罪立法概述
 二、德国产品犯罪判例
第四节 日本产品犯罪概述
 一、日本产品犯罪立法概述
 二、日本产品犯罪判例
第五节 我国台湾地区产品犯罪概述
 一、我国台湾地区产品犯罪立法概述
 二、我国台湾地区产品犯罪判例
第六节 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产品犯罪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严而不厉的产品犯罪立法政策:刑法保护的早期化与刑罚的轻缓化相结合
 二、双轨制的产品犯罪立法模式: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相结合
 三、科学合理的产品犯罪立法技术:抽象化技术和类型化技术相结合
第四章 沿革与变迁:产品犯罪的归责原理
第一节 从存在论到规范论:因果关系理论的流变
 一、条件理论或等值理论(Bedingungsstheorie od. quivalenztheorie)
 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Ad�|quanztheorie)
 三、合法则的条件理论(Lehre von der gesetzm igen Bedingung)
 四、客观归责理论
 五、结语
第二节 从结果归属到风险分配:归责原理的内在机理
 一、哲学思潮的演变与刑事归责
 二、刑事归责内在机理:结果归属或风险分配
第三节 产品犯罪归责的困境及出路
 一、产品犯罪归责困境及出路之一:具体因果关系的认定
 二、产品犯罪归责困境及出路之二: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产品犯罪归责的困境及出路之三: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认定
第五章 理论与实践:产品犯罪的个案分析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关于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问题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未遂形态
第二节 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三节 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四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一、食品添加剂属不属于食品的问题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的区别
第五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如何认定有毒、有害食品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第六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风险社会视域下产品犯罪的刑法规制》:
  塔诺夫斯基提出在择一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条件理论的基本公式应做如下补充:数个具有择一关系而非累积关系的条件,虽可想象其不存在,但结果仍会发生者,则该条件仍属结果的原因。不过补充判断的运用同样要以人们可以运用经验的因果法则为前提条件。
  条件理论存在的上述缺陷使条件理论无法单独完成归责的判断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由于条件理论的判断公式必须以客观事实以及日常经验法则中事物之间的关联关系作为运用的前提,一旦缺乏这一前提,条件理论并不足以奠定客观性归责的基础。但是条件说的反面排除公式依然能够为归责划定边界,从而为运用其他规范评价提供基础。在案件所涉及经验法则和因果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运用条件公式足以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但当欠缺经验法则和证据事实支撑时,如何去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就是接下来的因果关系理论所试图解决的问题。此外,由于运用条件理论去判断是否存在必要条件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所得出的结论是一种纯粹自然意义上的因果论,属于客观性的、事实性的判断,而刑法上的客观责任归属判断是一种规范判断,存在论上的因果关系并不等同于规范论上的因果关系。若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视为自然科学之因果关系,势必造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成立范围过于广泛的不当后果。因而运用条件理论所认定的因果关系属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范畴,其必须经过刑法上的价值评判才能最终转化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而完成完整的归责判断。
  ……

前言/序言

前言
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急剧扩张,人类社会经历了一场根本性的变革。在此次变革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危险,风险正日益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现今,当工业社会的危险开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时,根源于风险社会的利益冲突开始摆在了利益集团、法律和政治权力决策层的面前。人类社会已经迈入了贝克所说的“风险社会”时代。作为一个处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过程之中的大国,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的社会结构特征在当下的中国交织存在,使我国面临的风险管理任务更加艰巨。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风险即是其中重要的风险类型之一。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形形色色、种类繁多的产品出现在公众视野里。这些产品的出现为人类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丰富了人类的生活。然而,产品在给人类带来满足和便利的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有生产者为了追求利润,降低生产成本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有生产者为了及时抢占市场,往往在对产品安全性没有充分确认的时候就迫不及待地推出新产品;还有的产品是由于人类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的隐藏缺陷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部分产品存在危及人类身体、生命、财产安全的质量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产品安全事件。在产品责任领域,我国接连发生了由产品质量问题所引发的安全事故,“山西朔州假酒事件”“金华毒火腿事件”“齐二药假药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等产品安全事件一次次地拷问着公众的安全神经,产品质量问题俨然成为公共安全领域中的又一大难题。当人们在由于产品安全引发的事故中受到伤害甚至失去生命时,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党委书记李春华于2016年9月30日在2016年中国城市发展高峰论坛暨《城市蓝皮书No.9》发布会上表示,2015年中国因食品安全导致死亡人数达到上万人,经济损失高达50亿元。参见新浪网:http://finance.sina.com.cn/consume/puguangtai/2016-10-04/doc-ifxwkzyk092207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0月4日。哪些产品安全引发的问题可能构成产品犯罪,哪些产品安全问题可能仅构成民事侵权,二者的调整界限在哪里,谁又应当为伤害负责,这些问题成为当下保障产品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亟待解决的课题。消费者在享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产品的极大丰富的同时,也面临着由不安全产品所带来的不当损害之风险。如何加强对产品安全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刑法保护成为当下现实意义的问题之一。
20世纪末以来,各国纷纷通过产品责任法律体系的建立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违法行为。产品责任,是指由产品的流通造成的损害或者危险所引发的责任。故这里的“产品”是指用于销售的产品,但并不以已经进入流通领域为前提。产品责任以产品存在缺陷为前提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界定,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责任又可划分为民法上的产品责任和刑法上的产品责任。民法上的产品责任学界多有探讨,然而对缺陷产品的刑事责任问题却鲜有系统、深入地研究,这也导致了我国目前对缺陷产品制造人的打击力度不够,无法有效遏制产品安全事故的泛滥。在现代社会,缺陷产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就可能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损害或者危险,单单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行政法上的行政处罚责任不足以遏制此类危害行为的发生,有必要确立缺陷产品制造人的刑事责任。不过,无条件地依据刑法控制和管理危险却又是很危险的,有以国家和公共安全之名行侵犯人权之实的隐忧,同时也会阻滞社会的快速发展。因而,研究如何应对风险社会,发挥刑法“保护公众安全”的功能,实现刑法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功能平衡是各国刑法理论所面临的具有极强现实意义的课题。产品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即是这个宏大课题的一个子课题。
产品责任制度是近代科技进步和现代化工业发展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最早诞生于19世纪工业化程度高的英国,1842年的温特博姆诉赖特案是英国关于产品责任的判例。该判例确立了产品责任的“无合同即无责任原则”。此后,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深化,产品责任问题日益凸显了产品责任的基础由合同责任开始向侵权责任转变,以侵权责任为基础的严格责任逐渐成为现代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所在。纵观各国现代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轨迹,大致都经历了以下几个历史阶段:契约责任阶段、过失侵权责任阶段、担保责任及推定过错责任阶段、严格责任及改革发展阶段。但是毋庸讳言的是,早期的产品责任法主要局限在民事领域,对产品的刑事责任鲜有论及。随着20世纪人类科技的飞速发展,借由企业有组织、大规模生产的瑕疵、危险产品,因为大量地进入流通领域,其所带来的损害是全面性的,这相较于一般典型的民事上的侵权行为,其所带来的损害以及危险性要大得多,仅仅使用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已经不足以充分地保护社会大众的安全,而且更容易促使产品制造人养成赔钱了事的想法,这将使产品制造人有恃无恐,对于产品的安全性掉以轻心。有鉴于此,对于瑕疵产品制造人大量制造、大量生产所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有必要在既有的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之外,再对瑕疵产品制造人科以刑事责任。
德国刑法最早关注这一领域。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Contergan案中就已经出现了关于缺陷产品制造人的刑事责任的判决。由于药商在研发和制造药物的时候,不见得对于药物的副作用或者效果有绝对的掌握和认识,因而生产药物的行为是一种制造风险的行为,药品生产商基于其危险源监督者的角色负有保证其生产的药物不致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的副作用的义务。在未尽到保障药物安全的义务时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该案事实上在产品的刑事责任领域里引入了严格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认识可能性已不再成为归责的前提,重要的是行为人是否按照规范的期待发挥自身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严格责任的出现暗合了风险刑法罪责客观化的发展趋势,以罪过原则为核心的责任主义在某些涉及公共安全的领域内逐渐向以控制原则为核心的负责主义转变。到20世纪末,随着产品犯罪案件的大量出现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日益严重,刑法上的产品责任这一课题才被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主流刑法学界予以广泛关注,其研究已较为深入、成熟。特别是在1990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有关皮革喷雾器(Lederspray)的判例中,更确立了产品制造人和销售者有回收缺陷产品的义务。这个判例引起学者很多的讨论,更促使德国学界正视缺陷产品制造人刑事责任这一个问题。但是,关于缺陷产品范围的界定、刑法上产品责任的归责界限、因果关系的认定、责任主体的确定等问题,学界仍然纷争不断,莫衷一是。此外,目前的研究基本上还停留在对产品责任问题的教义学考察上,对那些对产品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一系列社会性的外在参数缺乏足够的关注,如社会发展状态、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等因素。因而在研究范式上具有封闭性和局限性。英美刑法理论和判例基本上对刑法上的产品责任未加涉及。学者们认为产品责任的刑事化既无必要,也无法令人满意。See Frank J.Vandall,“The Criminalization of Products Liability:An Invitation to Political abuse,Preemption,and Non-enforcement”,Catholic University Law Review57,2008,p.342.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案件基本上都会按照侵权案件来处理。但美国在联邦和州的层面上有关产品犯罪的立法也在逐渐增多,如1972年颁行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2008年颁行的《消费者产品安全促进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2009年颁行的《2009年食品安全促进法案》(Food Safety Enhancement Act of 2009)等都含有追究产品刑事责任的条款。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进程的加快,“毒奶粉”“假酒”“假药”等产品安全事件在社会生活各领域频繁发生,公众对产品安全的需求日益迫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动用刑罚手段来保障产品安全。我国刑法理论界已有少数学者开始关注产品安全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问题。但不可否认,我国刑法学对产品责任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不仅数量非常有限,而且在整体质量上还远未达到西方刑法学的研究水平。国内刑法理论界尚未将产品责任和风险刑法这两个问题联系起来加以考虑,并没有注意到风险社会的来临对刑法上产品责任体系所产生的构造性影响。因此,将产品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置于风险刑法理论的视域内进行对接性研究,寻求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平衡点,厘清产品犯罪的界限和责任认定问题就显得尤为迫切。
总序
法治昌明离不开法学兴盛,法学兴盛离不开法律学人的砥砺前行。浙江财经大学法学文库即是浙江财经大学法律人耕耘于法学领域成果的结晶。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成立于2002年, 2010年获得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现有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4个硕士学位点;学院法学研究力量雄厚,目前共有法学专业教师33人,教授11人,副教授8人,其中博士生导师2人,硕士生导师17人,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2人,浙江省“151人才工程”人才5人,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3人,校中青年骨干教师7人。
学院坚持实施科研强院战略,鼓励教师从事高水平的学术研究,激发了广大教师从事学术研究的积极性,整体学术水平有较快提升,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科研成果。近年来,学院教师先后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21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8项。教师先后在《法学研究》、《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管理世界》、《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刊物上发表和转载学术论文300余篇,出版了专著和各类教材近40部,获得省部级等各类科研成果奖30余项。
为展现浙江财经大学法律学人在法学研究领域辛勤耕耘取得的成果,扩大学术影响,助力法学人才的成长。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与法律出版社协商一致,设立浙江财经大学法学文库出版项目,集中出版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在法学研究领域取得的专著类学术成果。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与法律出版社本着鼓励学术创新、打造学术精品的追求,对申报列入文库出版计划的书稿精心选择,潜心打磨,以期展现浙江财经大学法律学人研究的最高水准。
孔子云: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周敦颐亦言:文以载道。我国的法治建设方兴未艾。弘法治之道在法律人,法律人弘道在法学论著。期盼浙江财经大学法学文库的出版能够为浙江财经大学法律人弘扬法治之道开辟新的天地。



法律、道德与社会的交织:现代刑法视域下的新型犯罪形态研究 本书聚焦于当代社会结构转型与技术发展所催生的复杂法律挑战,深入剖析了在风险日益累积的宏观背景下,法律体系如何应对新型犯罪形态的挑战,并致力于构建一套更具前瞻性与适应性的刑法规制框架。 第一部分:社会风险的结构性剖析与刑法边界的重塑 本书的开篇,首先对当前社会运行的底层逻辑进行了深刻的审视。我们不再处于传统的、基于确定性因果关系的社会模型中,而是进入了一个由全球化、技术爆炸和环境变迁共同塑造的“风险社会”。这种风险具有高度的不可预测性、非线性传导性以及跨越国界的特性。 1.1 风险社会的刑法哲学基础变迁: 传统刑法侧重于对既有侵害行为的惩罚与威慑。然而,在风险社会中,危害往往潜伏于行为发生之前,或以极低的概率、极大的潜在破坏力存在。我们探讨了从“实在侵害刑法”向“预警预防刑法”过渡的必要性与合法性边界。这涉及对“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界限的重新划定,并审视了对“可疑行为”进行刑法干预的合理限度。 1.2 规制“看不见的危害”: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张力: 许多现代风险,例如数据泄露、供应链污染、金融系统性风险,其损害的发生需要漫长的时间链条来显现。本书详细分析了在证据获取困难、因果链条复杂的情况下,如何平衡效率与程序保障。重点考察了证据规则的现代化,包括电子证据的采信标准、链式证据的有效认定,以及在跨国司法协助中如何确立统一的证据效力标准。 1.3 个人自由与集体安全的再平衡: 风险规制的加强不可避免地带来对个人权利的潜在侵犯。本书批判性地考察了在反恐、金融监管等领域中,以风险评估为名义实施的监视、冻结资产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我们提出了基于“比例原则”的风险控制模型,强调任何限制性措施都必须有明确、可量化的风险基础,并设置了严格的司法审查机制。 第二部分:信息、技术与新型主体下的犯罪新图景 互联网、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的飞速发展,不仅创造了新的犯罪工具,更催生了全新的犯罪主体和危害形态。本部分将笔触伸向了数字空间与生命科学领域中日益凸显的法律真空。 2.1 算法偏见与数据滥用的刑法责任界定: 人工智能系统的决策日益影响社会资源的分配和个人命运的走向。当算法因设计缺陷或数据投毒而导致系统性歧视或重大损失时,应如何追究责任?本书深入探讨了“法人责任”在算法决策链条中的适用性,并研究了对“算法设计者”、“数据提供者”和“平台运营者”进行分层规制的可能性,特别是针对“故意输入有害数据”的行为的定性。 2.2 网络空间中的“去中心化”与传统管辖权难题: 区块链技术和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的兴起,对传统地域管辖权构成了颠覆性挑战。如何对分布在全球各地的节点进行有效监管和定罪?我们分析了特定关键节点理论、实际控制理论在数字环境下的适用困境,并建议构建基于“核心利益地”或“受害人所在地”的灵活管辖框架,同时呼吁国际合作机制的同步升级。 2.3 生物技术发展中的伦理红线与刑法介入点: 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等前沿科技带来了巨大的希望,同时也蕴含着难以逆转的灾难性风险。本书探讨了在生物安全领域,刑法应介入到何种程度。我们重点分析了针对“未经授权进行高风险生物实验”的行为,如何设定其刑法上的“不法性”要素,并讨论了故意泄露或滥用基因数据的法律后果。 第三部分:企业主体责任的深化与监管失灵的刑法应对 在全球化分工日益细密的今天,许多重大风险的源头在于企业组织内部的决策结构与监管失灵。本书将目光投向了复杂的企业组织,探讨如何穿透公司面纱,追究高层管理者的刑事责任。 3.1 组织过失与企业“去人格化”的定罪难题: 现代企业决策往往是集体性的、去中心化的,导致单一行为人难以被清晰识别。本书引入了“组织过失”(Organizational Negligence)的概念,分析了在企业内部控制、风险报告机制严重失灵时,如何将这种结构性缺陷转化为可被刑法规制的具体不法要素。重点研究了企业高管在“知情不报”或“默许不作为”状态下的刑事责任区间。 3.2 供应链风险的刑法穿透与协同责任: 现代产品或服务的完成依赖于复杂的全球供应链。当上游供应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下游企业知情却仍继续合作时,如何界定其刑事共犯或教唆犯责任?我们提出了“风险协同效应”的判断标准,主张对供应链中的关键节点实施“风险溯源追责”,要求各环节主体承担与其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的法律义务。 3.3 监管真空地带的刑法填补功能: 许多新兴行业在发展初期往往处于现有法律的监管真空地带。本书主张,在特定情况下,刑法应承担起填补立法空白的“补充性”功能,通过解释现有法规或运用“概括条款”(如“危害公共安全”条款)对极端危险行为进行遏制,但同时强调,这种填补必须受到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 结论:面向未来的刑法韧性构建 本书的最终目标,是倡导一种更具韧性(Resilience)的刑法体系。这种韧性不仅体现在对已知风险的有效惩罚上,更体现在对未来不确定性风险的哲学预判和制度准备上。我们呼吁,刑法学界与立法者必须摒弃静态的犯罪认定模式,转向动态的、跨学科的风险评估机制,以确保法律的生命力能够跟上社会科技变革的步伐,真正履行维护社会安全的根本使命。本书为政策制定者、法律实务工作者以及关注社会治理的学者提供了一个审慎而深入的分析框架。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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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本让我耳目一新的著作,它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审视了产品犯罪与刑法规制的互动关系。作者并非仅仅停留在对既有法律框架的解读,而是巧妙地引入了“风险社会”这一理论维度,为理解产品犯罪的根源和演变提供了更深层次的解释。书中对产品生命周期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点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将其与刑法责任的承担机制紧密相连。我尤其欣赏作者在论述中展现出的批判性思维,他敏锐地捕捉到了传统刑法理论在面对新兴产品风险时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修改和完善建议。从食品安全到医疗器械,从环境污染到数字产品,作者都一一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展现了其对现实问题的关注和对法律问题的洞察。这本书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更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从而更有效地打击产品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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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风险社会”的视角切入,来解读产品犯罪的刑法规制,这无疑是一种极具前瞻性和洞察力的学术尝试。作者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敏锐的社会观察力,将一个宏大的理论概念与一个具体的法律实践领域巧妙地融合。书中对于产品背后所蕴含的风险进行了细致的描绘,从设计、生产、流通到消费,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而刑法则成为兜底的保护网。我被作者的分析逻辑所深深吸引,他不仅指出了现有法律存在的不足,更重要的是,他为我们勾勒出了未来刑法规制发展的可能路径。特别是在探讨如何平衡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时,作者的论述尤为精辟。这本书让我对产品犯罪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它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冰冷规定,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保护公众利益而不得不采取的严肃措施。它提醒我们,在享受科技进步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需要警惕其可能带来的潜在危害,并呼唤法律能够及时有效地介入,筑牢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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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著作如同一面透亮的棱镜,折射出现代社会错综复杂的风险图景,并巧妙地将其与产品犯罪这一引人深思的法律现象相勾连。作者以严谨的学术视角,深入剖析了在我们日益高度互联、技术飞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时代背景下,产品本身所潜藏的风险是如何演变、何以触犯刑法,以及现有法律体系在应对这些新型犯罪时所面临的挑战。读罢全书,我仿佛置身于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漩涡,从食品安全到电子产品缺陷,从药品监管到环境污染,每一个案例都令人警醒,每一个分析都引人入胜。它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更是对社会现实的深刻反思,让我们重新审视“安全”这一概念的复杂性,以及在追求便利和效率的同时,我们可能忽视的潜在危机。尤其是在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可能带来的产品风险进行前瞻性探讨时,更是展现了作者非凡的洞察力和远见。这本书对于任何关心公共安全、消费者权益以及法治进步的人士来说,都是一部不可或缺的参考。它提出的问题,触及的是我们集体福祉的根基,而它所提供的思考,则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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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作品如同一位经验丰富的向导,带领读者穿越现代社会错综复杂的“风险迷宫”,并聚焦于其中尤为棘手的“产品犯罪”这一议题。作者的笔触细腻而有力,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鲜活的社会现实巧妙地结合起来。他深刻地揭示了,在科技爆炸、全球化深入的时代浪潮下,产品本身所承载的风险是如何不断演化,并对个人乃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潜在威胁。阅读过程中,我仿佛亲眼目睹了从工业时代的粗放式生产到信息时代的精细化风险,每一种演变都伴随着新的法律挑战。书中对现有刑法规制的梳理和反思,以及作者提出的前瞻性思考,不仅是对法律理论的贡献,更是对现实需求的及时回应。它促使我们思考,在日益强调“预防”和“共担”的社会语境下,刑法应如何更好地发挥其震慑和保障作用。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不仅能够帮助我们理解产品犯罪的严峻性,更能启发我们思考,如何构建一个更安全、更值得信赖的消费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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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翻开这本书,一股严谨而深刻的学术气息扑面而来,仿佛推开了一扇通往刑法理论前沿的大门。作者并非泛泛而谈,而是从“风险社会”这一宏大的社会学概念出发,以一种系统性的、多维度的视角,审视产品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其论述逻辑清晰,层次分明,从理论构建到实践分析,再到未来展望,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特别是作者在梳理现有刑法规定在应对产品犯罪时的局限性时,所展现出的批判性思维和独到见解,令人印象深刻。书中对“风险”概念的界定,以及其与“既遂”等传统刑法理论的张力关系,进行了精辟的阐释,为理解和适用产品犯罪的刑法规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我尤其欣赏作者在分析具体案例时,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和难点问题的深入剖析,以及提出具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这不仅仅是一本教科书式的论著,更是一部能够引发深度思考的学术力作,它鼓励我们跳出传统的思维定式,去拥抱和应对新时代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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