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侵權法報告(第5捲)·侵擾他人安寜的隱私侵權:傢庭成員間、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新聞媒體及監預警的侵擾侵權》詳細介紹瞭當今兩大法係國傢尤其是英美法係國傢侵擾他人安寜的隱私侵權責任製度,主要包括侵擾他人安寜的隱私侵權責任的一般理論、傢庭成員彼此之間實施的侵擾對方安寜的隱私侵權、雇主在工作場所對其雇員實施的侵擾其安寜的隱私侵權、行為人在公共場所對他人實施的侵擾其安寜的隱私侵權,新聞媒體在進行新聞采訪時對被采訪者實施的侵擾其安寜的隱私侵權,以及監所獄警對其所管教的囚犯實施的侵擾其安寜的隱私侵權等。書中還對我國侵權法關於侵擾他人安寜的隱私侵權問題進行瞭闡析,值得關注。
《侵權法報告(第5捲)·侵擾他人安寜的隱私侵權:傢庭成員間、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新聞媒體及監預警的侵擾侵權》內容新穎,資料全麵,案例豐富,理論前沿,適閤法學界的專傢、學者、法官、律師及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的師生閱讀,對我國立法機關及司法部門工作人員亦有重要的參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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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編 侵擾他人安寜的隱私侵權總論
侵擾他人安寜的隱私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導論
二、侵擾他人安寜的隱私侵權的性質
三、行為人實施的隱私侵擾行為
四、被侵擾的場所或者事項是具有隱私性質的場所或者事項
五、侵擾行為是讓一個有理性的人高度反感的行為
美國威斯康星州的侵擾他人安寜的隱私侵權研究
一、導論
二、Fischer一案的案情
三、美國及威斯康星州關於隱私侵權的法律規定
四、對《威斯康星州製定法》第89550(2)(a)條的分析,以及Fischer案和mllman案對《威斯康星州製定法》第89550(2)(a)條的不同解釋
五、結語
侵擾他人安寜的隱私侵權理論的新解讀——以電話促銷案為例
一、導論
二、《電話用戶保護法》對電話用戶隱私權的保護
三、隱私侵權法保護他人隱私權的正當理由
四、侵擾他人安寜的隱私侵權的産生和發展
五、侵擾他人安寜的隱私侵權新理論
六、侵擾他人安寜的隱私侵權新理論的具體適用
七、結語
第二編 傢庭成員間的侵擾侵權
傢庭成員談話和通訊隱私的保護
一、導論
二、對配偶之間、監護人和被監護人之間實施監控可能威脅他人的閤法權益
三、聯邦與各州關於《有綫監聽法》、《通訊記錄保護法》的規定及普通法上侵擾他人安寜的隱私侵權行為的相關法律規定
四、《聯邦電子通訊隱私法》第二編——《通訊記錄保護法》
五、非法監視證據的排除
六、證據開示保護令對隱私權的保護
七、結語
配偶監控:傢庭電腦中監控軟件相關法規探究
一、導論
二、美國監控軟件相關法律法規與通訊隱私相關法律法規的一緻性
三、電腦隱私和婚內隱私:美國現行法律體係在監控軟件方麵的缺陷性
四、填補漏洞:配偶監控案件中受害者的法律救濟方式
五、結語
未成年子女的隱私權研究
一、導論
二、未成年子女的隱私權
三、個人獨立於其他傢庭成員隱私權理論麵臨的睏境
四、美國法以及國際法對未成年子女隱私權保護的不足
五、承認未成年子女在其傢庭中的隱私權
六、結語
第三編 工作場所的侵擾侵權
從泰勒製到“全視監獄”:工作場所中對雇員監視的擴張
一、導論
二、工作場所的監視
三、隱私權
四、工作場所內雇主的監視與雇員對隱私權的期望
五、工作場所外雇主的監視與雇員對隱私權的期望
六、結語
美國與歐洲有關雇員對雇主電子通訊監控同意的比較研究
一、導論
二、雇員對雇主電子通訊監控同意的美國模式
三、雇員對雇主電子通訊監控同意的歐洲模式
四、重新定義雇員對雇主電子通訊監控的同意:在自由與尊嚴之上
第四編 公共場所的侵擾侵權
打開隱私侵權的封閉空間:公共場所隱私侵權理論
一、導論
二、侵權法上的隱私權的權利範圍不斷縮減
三、日益增加的對個人隱私侵犯的威脅
四、公共場所隱私侵權理論
五、現行法律對公共場所隱私權的間接承認
六、重新定義侵擾他人安寜的隱私侵權行為:增加“公共場所內侵擾他人安寜的隱私侵權行為”
七、結語
公共場閤內的隱私:街頭監控的閤憲性
一、導論
二、研究背景
三、《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定義的街頭監控
四、《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和《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規定下的街頭監控
五、限製街頭監控的措施
六、反恐戰爭中的監控
七、結語
隱私侵權:北達科他州拒絕承認隱私侵權行為的可訴性
一、Hougum vValley Memorial Homes一案的案情
二、公共場所隱私侵權的法律背景
三、對Hougum vValley Memor。ialHomes一案的評析
四、Hougum vValley Memorial Homes一案所産生的影響
五、結語
第五編 新聞媒體的侵擾侵權
當前文化背景之下他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新聞媒體的采訪自由權和他人隱私權之間的關係
一、導論
二、侵擾他人安寜的隱私侵權所麵臨的文化背景
三、當前文化背景之下對他人隱私權保護的各種主張
四、當前文化背景之下對他人隱私權保護的正當方式
五、結語
美國侵權法上的新聞媒體侵擾侵權製度——Shulmarl vGroupl w Production一案評析
一、Shulman vGroup W Procluction一案的案情簡介
二、法院對Shulman vGroup W Production一案的判決
三、對美國Shulman vGroup W Protluction一案的評析
第六編 監所獄警的侵擾侵權
異性囚犯的隱私權與獄警的平等就業機會
一、導論
二、囚犯的權利
三、獄警平等的就業機會
四、隱私和羞怯
五、齣路
六、結語
性與監視:性彆、隱私和監獄中的權力性化現象
一、監獄中發生的性行為現象與獄警對囚犯實施監視的情況
二、監獄生活的現實情況
三、有關跨性彆搜查行為法律法規的發展及其缺陷
四、Johson vPhelan一案
五、結語
精彩書摘
(二)公共場所、私人場所的區分
在隱私侵權法中,法律麵臨的問題不是法律是否應當堅持行為人僅僅就其侵擾他人私人場所或者私人事項的行為對他人承擔隱私侵權責任的問題,因為,隱私侵擾侵權的前提條件是他人的隱私被侵擾,如果行為入侵擾的場所不是具有隱私性質的場所或者如果行為入侵擾的事項不是具有隱私性質的事項,則行為人當然不會對他人承擔隱私侵權責任。在隱私侵權法中,法律麵臨的問題是,行為入侵擾的場所、事項是不是具有隱私性質的場所、事項。因為,隻有行為入侵擾的場所、事項是具有隱私性質的場所、事項,行為人纔就其侵擾行為對他人承擔隱私侵權責任,如果行為入侵擾的場所、事項不是具有隱私性質的場所、事項,則行為人不對他人承擔隱私侵權責任。
在侵權法上,認定行為入侵擾的場所是不是公共場所,有時根本不會發生問題;因為,如果行為入侵擾的場所是最典型的公共場所或者是最典型的私人場所,則法官能夠輕易做齣是否責令行為人承擔隱私侵權責任的判決。因此,如果行為人在廣場、電影院、集會場所對他人實施侵擾行為,行為人當然不會對受他人承擔隱私侵權責任,因為,廣場、電影院、集會場所是最典型的公開場所,任何人都能夠自由進齣。相反,如果行為人在他人臥室、洗手問實施侵擾行為,行為人當然要對他人承擔隱私侵權責任。因為他人的臥室、洗手間是最典型的私人場所,除瞭他人和他人的傢人能夠進齣之外,任何人都不得隨意進齣。除瞭典型的公共場所和典型的私人場所之外,其他的場所究竟是公共場所還是私人場所,往往取決於法官的判斷。總的來說,法官認為,行為人有權進入醫師的診所、醫院的辦公大樓,行為入侵擾這些場所時無需承擔隱私侵權責任,即便行為人尤其足作為新聞媒體的行為人通過僞裝、欺詐的方式進入這些地方並且偷拍、偷錄醫師的職業活動,因為醫師的診所、醫院的辦公大樓屬於公共場所。但是,行為人不得進入醫院的病房,否則,行為人應當就其侵擾行為對病人承擔隱私侵權責任,因為病人的病房被認為是私人性質的場所。行為人尤其是作為新聞媒體的行為人有權進入事故現場,因為事故現場是公共場所。但是,行為人尤其是作為新聞媒體的行為人不得通過救護車、救援性的直升機進齣事故現場,因為救護車、救援性的直升機被看做私人場所而非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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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好的,這是為您創作的圖書簡介,內容完全圍繞其他主題展開,旨在詳細介紹一本不同於《侵擾他人安寜的隱私侵權(侵權法報告·第5捲)》的書籍。 《現代社會治理中的倫理睏境與法律重構:技術、權力與個體尊嚴的再平衡》 圖書簡介 引言:治理時代的必然思辨 在二十一世紀的浪潮中,社會治理的復雜性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激增。從超級數據平颱的崛起,到全球化供應鏈的重塑,再到生命科學的突破性進展,每一個領域的飛速發展都對傳統的法律框架和倫理規範提齣瞭嚴峻的挑戰。本書《現代社會治理中的倫理睏境與法律重構:技術、權力與個體尊嚴的再平衡》,正是立足於這一時代背景,對當代社會治理核心議題進行深度剖析與前瞻性構建的學術專著。它並非僅僅是對既有法律條文的注釋,而是一場跨學科的對話,旨在探尋在技術賦能與權力集中雙重壓力下,如何確保社會治理的公正性、有效性,並最終維護個體的核心尊嚴。 第一部分:數字主權與算法治理的法律真空 本書的首要焦點集中於數字空間中新興的權力結構及其對傳統法律體係的衝擊。隨著大數據分析和人工智能的普及,決策製定正日益“算法化”。這種算法治理在提升效率的同時,也帶來瞭“黑箱操作”的風險,使得問責機製變得模糊不清。 第一章:數據所有權與控製權的重塑。 我們深入探討瞭個人數據在經濟活動中的價值異化現象。數據不再僅僅是個人信息流動的痕跡,而成為瞭新型生産要素和戰略資源。本書詳細分析瞭以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為代錶的法規在實踐中的局限性,並提齣構建“數據信托”機製的可能性,旨在將數據的控製權從純粹的商業主體手中部分剝離,迴歸至具有公共利益代錶性的機構手中。 第二章:算法歧視的法律規製難題。 算法決策的偏見問題是本書重點批判的對象。通過對信貸審批、司法量刑預測等關鍵場景的案例分析,我們揭示瞭曆史數據中固有的社會不平等如何被算法固化並放大。本書詳細論述瞭“可解釋性人工智能”(XAI)在法律審查中的必要性,主張引入“反事實測試”(Counterfactual Testing)作為審查算法公正性的法律工具,從而要求決策者不僅解釋“為什麼是這個結果”,更要論證“在沒有偏見輸入的情況下,結果是否會發生根本性變化”。 第二章:全球化供應鏈中的責任界定與勞工倫理 全球化進程使得生産和責任鏈條呈現齣前所未有的碎片化。本書將視野投嚮瞭復雜供應鏈背後隱藏的治理盲區,尤其關注跨國公司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內應承擔的社會與環境責任。 第三章:多層級供應鏈中的“穿透式”責任追究。 傳統的侵權法往往難以有效規製處於供應鏈中下遊的次級供應商的不當行為。本書藉鑒瞭“公司群責任理論”的最新發展,提齣瞭一套係統性的“穿透式”責任模型。該模型強調母公司在設計、采購、質量控製環節中的“實質控製力”是界定其直接法律責任的關鍵因素。我們通過分析環境汙染、安全事故中不同層級公司間的法律關聯,探討瞭建立更具約束力的盡職調查義務的必要性。 第四章:勞動環境與人權保障的國際法適用。 在數字零工經濟的快速擴張背景下,傳統的雇傭關係定義受到挑戰。本書探討瞭平颱勞動者麵臨的身份模糊睏境,並評估瞭國際勞工組織(ILO)標準在不同國傢和地區的執行難度。我們主張,法律的重構必須超越傳統的“雇主/雇員”二元對立,轉嚮基於“經濟依賴性”和“工作控製權”的綜閤判斷,以保障零工經濟勞動者的基本社會安全網。 第三部分:生物倫理的邊界與法律的滯後 生命科學的飛速進步,尤其是基因編輯技術(如CRISPR)的成熟應用,對人類的自我認知和法律的乾預邊界提齣瞭終極拷問。 第五章:基因編輯的“未來責任”與代際權益。 本章專注於對生殖係(Germline)基因編輯的倫理和法律風險進行前瞻性評估。我們探討瞭“未齣生後代的權利”這一哲學難題如何在法律層麵得到體現。本書提齣,對於可能影響數代人的不可逆轉的技術乾預,現行法律的“損害發生後救濟”模式已經失效,必須轉嚮基於“預防原則”的嚴格事前審批和透明度要求。 第六章:神經技術對認知自由的潛在威脅。 隨著腦機接口(BCI)技術從醫療輔助嚮認知增強領域拓展,對個體心智的直接乾預成為可能。本書認為,法律必須及時介入,確立“認知自由”(Cognitive Liberty)作為一項基本人權。我們構建瞭規製“心智數據采集”和“非自願精神乾預”的法律框架草案,強調對個人思想和情感領域的絕對隱私保護,這被視為個體自主性的最後堡壘。 結論:構建適應未來的治理哲學 本書的最終目標,是呼籲法律界、政策製定者以及科技界共同參與一場深刻的“治理哲學”的重構。我們堅信,現代社會治理的有效性,並非單純依賴於更精密的工具或更嚴苛的監管,而在於能否在技術賦權與個體尊嚴之間找到一個動態的、可再平衡的支點。本書的論證脈絡清晰,案例豐富,旨在為所有關心社會公正、技術倫理和法律前沿的讀者提供一套係統而深刻的思考工具。 適用讀者群體: 法律學者(特彆是侵權法、憲法、科技法方嚮)、社會學研究人員、公共政策製定者、企業閤規與風險管理專傢,以及對未來社會形態抱有深刻關切的嚴肅讀者。